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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市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升代理水平,确保代理质量,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盐建招投[20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管理 1、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5]161号)等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范围的规定,禁止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市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盐城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既可办理单项备案,也可办理年度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 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外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申请进入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未办理单项备案或年度备案的,不得在盐城市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大力度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和执业道德学习,通过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实务知识。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正常组织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测试,重点考查法律法规和电子化招标业务水平,因招投标业务不熟悉导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反复修改的,开评标操作流程不熟悉的而影响正常开评标的,要对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制度。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主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注册造价师、代理业绩、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制定招标投标文件和协助招标人协调解决投诉质疑的能力等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达标企业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报资质许可部门予以注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限期整改,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强化招标代理行为监管 1、规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代理合同应采用标准文本格式,并在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时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的约定安排专职人员承办相应代理事项。项目开始招标前因特殊原因调整项目组成员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健全招标过程文件内部审查机制。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落实编制、复审、审批责任,强化奖惩,对代理项目投标报名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设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计算、文字语句表述的严谨性等进行重点审核,提高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质量。 3、实行专职人员持证挂牌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起草招标公告、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写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建设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环节都必须由专职人员持证挂牌(见附件四)办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人员。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评标活动,备案资料须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名,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一律不予办理备案有关事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对专职人员的要求必须符合《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盐建招投【2011】1号)的规定。 三、多举措不断提升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1、强化对招标代理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管理。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网络办公平台,依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见附件五),实现软件系统自动扣分,实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在《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依据《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盐建招投[2011]1号)予以处理,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扣分标准不一、漏扣、少扣等现象。 原《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后附表作废。 2、加强招投标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招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在项目代理的全过程,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随意调阅、复印相关资料。项目评标结束后,应随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料送交易中心档案室临时保管,不得留置于本单位或代理人员手中。招标代理项目完成后,整个招投标过程资料包括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流标、二次公告、未开成标的情况均应及时归档,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指: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三)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和编制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单位一览表; (六)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八)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九)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十)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放、签收记录; (十一)标底; (十二)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记录; (十三)清标情况报告; (十四)评标报告; (十五)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七)中标通知书;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 (二十二)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投标文件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提倡同时保存电子文档。 3、重视工程招标代理数据统计工作。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有关的要求,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统计工作将列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内容。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评比活动。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通过不定期检查方式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屡遭投诉、经常违规操作的代理机构应当提高检查频率,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创优争先评比活动,通过企业自评、行业互评、社会评价、监管机构评价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2、盐城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 3、盐城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业务年度备案表 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人员上岗牌的统一格式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示例
2013年8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