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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第七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在盐承担项目情况由从业单位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填报,项目法人核对后提交市水利招标办。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的1个月内,监理单位应当将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件复印件、工作分工、授权范围、在工时段、签名等资料整理成册,项目法人审核后提交市水利招标办。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从业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其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或承揽业务,违法分包,情节较轻,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三)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恶意投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等扰乱水利建设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四) 人员、设备未按合同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或者在工时间不足,警告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 对规范、规程和合同规定的工作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不良质量行为或其它问题较多,对监管部门整改要求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 在材料使用、工艺、工序、保证措施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安全存在明显隐患,被指出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或者发生较大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的;
(七) 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执行超过规定期限,对工程开工、安全度汛、工程验收等工程建设目标造成明显影响的;
(八) 拖欠农民工工资2个月以内,造成影响较小的;
(九) 有其它一般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十五条 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大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或承揽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情节较重,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大的;
(三)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恶意投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等扰乱水利建设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影响和后果较大的;
(四) 合同或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较差,或在工时间严重不足,多次警告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 对规范、规程和合同规定的工作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多次警告无效或者效果不明显的,对检查、稽察、质监、安监、审计等活动不配合,不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六) 在材料使用、工艺、工序、保证措施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被指出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或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的;
(七) 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执行超过规定期限,对工程开工、安全度汛、工程验收等工程建设目标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 拖欠农民工工资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 一年内发生2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 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 有其它较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造成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二) 以非法手段获取中标或承揽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三)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等扰乱水利建设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四) 阻扰、妨碍监管部门的检查、稽察、质监、安监、审计等活动,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五) 对规范、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 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 一年内发生2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 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八) 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由市水利招标办报分管局长审核认定,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由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会办认定。
第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提醒和惩戒:
(一)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 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发出信用提醒;
(三) 扣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履约考核分值;
(四) 由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扣减数额不超过10%履约保证金的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 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 责令其停工整顿,或者调整主要管理人员;
(三) 扣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履约考核分值,取消其评选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 由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扣减数额不超过50%履约保证金的合同价款。
(五) 评标中扣减信用分值。
(六) 取消其3年内参与本市水利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 责令其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中止合同执行;
(二) 按照合同约定,扣减数额不超过全部履约保证金的合同价款。
(三) 取消其5年内参与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四) 报请省水利厅呈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
相关表式(盐城水利网综合频道下载)
1、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
2、工程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名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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