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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4-01  访问次数:1963  】【我要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规范建筑门窗的工程应用,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将《通知》转发(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门窗能耗约占建筑围护结构能耗的50%、建筑总能耗的25%。外遮阳系统可以有效减少阳光照射和辐射,起到隔热效果。因此,提高门窗和外遮阳的节能性能是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省每年的建筑门窗生产应用量大,制造门槛低,技术和规模相差甚大,加上国家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门窗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尤为必要。
    二、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要求,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的推广应用认定,提高节能门窗和外遮阳的技术保障和工程应用质量。积极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企业要在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努力提高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
    三、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推广应用认定和节能标识工作的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厅科技发展中心对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实行推广认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和监督我省门窗节能标识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推广认定及标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四、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应各负其责,严把节能门窗和遮阳应用的各个环节,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和外遮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率。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并在建筑能效测评、工程招标过程中,对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要求应当采信门窗标识的信息。
    五、加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推广应用认定和标识全过程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推广认定和节能标识的门窗、遮阳及其生产企业、应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工作列入建筑节能考核检查的内容,切实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将本地区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推广应用认定和标识工作的实施情况、问题和建议报我厅。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